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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醫用耗材采購方式或将大變

來源:國家衛健委

 9月1日起,醫用耗材采購方式或将大變。

 
  ▍醫用耗材采購,或有巨變
 
  6月18日,國家衛健委官網發布《醫療機構醫用耗材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這個文件由國家衛健委和國家中醫藥局聯合制定。
 
 
  文件定義了醫用耗材,明确《辦法》适用于二級以上醫院醫用耗材管理,其他醫療機構可參照執行,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表示,醫用耗材是指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使用次數有限的消耗性醫療器械,包括一次性及可重複使用醫用耗材。
 
  業界最關注的采購細則,有了明确的限定,這或将引發醫用耗材采購方式巨大變化。
 
  采購由專門機構負責,其他科室不得采購
 
  《辦法》明确,二級以上醫院應當設立醫用耗材管理委員會;其他醫療機構應當成立醫用耗材管理組織。村衛生室(所、站)、門診部、診所、醫務室等其他醫療機構可不設醫用耗材管理組織,由機構負責人指定人員負責醫用耗材管理工作。
 
  醫用耗材的采購相關事務由醫用耗材管理部門實行統一管理。其他科室或者部門不得從事醫用耗材的采購活動,不得使用非醫用耗材管理部門采購供應的醫用耗材。
 
  采購限定目錄
 
  醫療機構應當從已納入國家或省市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目錄中遴選本機構供應目錄。确需從集中采購目錄之外進行遴選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監督下采購
 
  《辦法》表示,醫用耗材采購工作應當在有關部門有效監督下進行,由至少2名工作人員實施。
 
  鼓勵醫聯體内醫療機構或者非醫聯體内醫療機構聯合進行醫用耗材遴選和采購。
 
  限定供應商數量
 
  《辦法》明确,醫用耗材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醫用耗材使用科室或部門提出的采購申請,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采用适當的采購方式,确定需要采購的産品、供應商及采購數量、采購價格等,并簽訂書面采購協議。
 
  ▍嚴懲違規采購
 
  同時,《辦法》表示,要加大對醫用耗材管理過程中存在的違反“九不準”規定等行為的查處力度,對問題嚴重的醫療機構依法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要求醫療機構和相關人員不得接受與采購醫用耗材挂鈎的資助,不準違規私自使用未經正規采購程序采購的醫用耗材。
 
  并表示對違規采購嚴懲。以下為标藍縮略版:
 
  醫療機構醫用耗材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機構醫用耗材管理,促進醫用耗材合理使用,保障公衆身體健康,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用耗材,是指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使用次數有限的消耗性醫療器械,包括一次性及可重複使用醫用耗材。
 
  本辦法所稱醫用耗材管理,是指醫療機構以病人為中心,以醫學科學為基礎,對醫用耗材的采購、儲存、使用、追溯、監測、評價、監督等全過程進行有效組織實施與管理,以促進臨床科學、合理使用醫用耗材的專業技術服務和相關的醫用耗材管理工作,是醫療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醫用耗材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醫療機構醫用耗材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适用于二級以上醫院醫用耗材管理,其他醫療機構可參照執行。其中,非公立醫療機構的醫用耗材遴選、采購工作可參照本辦法進行。
 
  第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指定具體部門作為醫用耗材管理部門,負責醫用耗材的遴選、采購、驗收、存儲、發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定醫務管理部門,負責醫用耗材的臨床使用、監測、評價等專業技術服務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醫療機構從事醫用耗材管理相關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管理工作相适應的專業學曆、技術職稱或者經過相關技術培訓。
 
  醫療機構直接接觸醫用耗材的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直接接觸醫用耗材的工作。
 
  第二章  機構管理
 
  第七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設立醫用耗材管理委員會;其他醫療機構應當成立醫用耗材管理組織。村衛生室(所、站)、門診部、診所、醫務室等其他醫療機構可不設醫用耗材管理組織,由機構負責人指定人員負責醫用耗材管理工作。
 
  醫用耗材管理委員會由具有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相關臨床科室、藥學、醫學工程、護理、醫技科室人員以及醫院感染管理、醫用耗材管理、醫務管理、财務管理、醫保管理、信息管理、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醫療機構負責人任醫用耗材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醫用耗材管理部門和醫務管理部門負責人任醫用耗材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第八條 醫用耗材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指定的醫用耗材管理部門和醫務管理部門分工負責。
 
  第九條 醫用耗材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醫療衛生及醫用耗材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審核制定本機構醫用耗材管理工作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
 
   (二)建立醫用耗材遴選制度,審核本機構科室或部門提出的新購入醫用耗材、調整醫用耗材品種或者供應企業等申請,制訂本機構的醫用耗材供應目錄(以下簡稱供應目錄);
 
   (三)推動醫用耗材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制訂與實施,監測、評估本機構醫用耗材使用情況,提出幹預和改進措施,指導臨床合理使用醫用耗材;
 
   (四)分析、評估醫用耗材使用的不良反應、醫用耗材質量安全事件,并提供咨詢與指導;
 
   (五)監督、指導醫用耗材的臨床使用與規範化管理;
 
   (六)負責對醫用耗材的臨床使用進行監測,對重點醫用耗材進行監控;
 
   (七)對醫務人員進行有關醫用耗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合理使用醫用耗材知識教育培訓,向患者宣傳合理使用醫用耗材知識;
 
   (八)與醫用耗材管理相關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醫用耗材管理部門、醫務管理部門配備和提供必要的場所、設備設施和人員。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用耗材管理相應的工作制度、操作規程和工作記錄,并組織實施。
 
  第三章  遴選與采購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遴選建立本機構的醫用耗材供應目錄,并進行動态管理。
 
  醫用耗材管理部門按照合法、安全、有效、适宜、經濟的原則,遴選出本機構需要的醫用耗材及其生産、經營企業名單,報醫用耗材管理委員會批準,形成供應目錄。
 
  供應目錄應當定期調整,調整周期由醫用耗材管理委員會規定。
 
  納入供應目錄的醫用耗材應當根據國家藥監局印發的《醫療器械分類目錄》明确管理級别,為Ⅰ級、Ⅱ級和Ⅲ級。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從已納入國家或省市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目錄中遴選本機構供應目錄。确需從集中采購目錄之外進行遴選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供應目錄涉及供應企業數量管理,統一限定納入供應目錄的相同或相似功能醫用耗材供應企業數量。
 
  第十五條 醫用耗材的采購相關事務由醫用耗材管理部門實行統一管理。其他科室或者部門不得從事醫用耗材的采購活動,不得使用非醫用耗材管理部門采購供應的醫用耗材。
 
  第十六條 醫用耗材使用科室或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求向醫用耗材管理部門提出采購申請。
 
  第十七條 醫用耗材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醫用耗材使用科室或部門提出的采購申請,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采用适當的采購方式,确定需要采購的産品、供應商及采購數量、采購價格等,并簽訂書面采購協議。
 
  第十八條 醫用耗材采購工作應當在有關部門有效監督下進行,由至少2名工作人員實施。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臨時性醫用耗材采購管理。醫用耗材使用科室或部門臨時性采購供應目錄之外的醫用耗材,需經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同意後方可實施。對一年内重複多次臨時采購的醫用耗材,應當按照程序及時納入供應目錄管理。對于實施集中招标采購的地方,需要按有關程序報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臨時性采購。
 
  第二十條 遇有重大急救任務、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緊急情況,以及需要緊急救治但缺乏必要醫用耗材時,醫療機構可以不受供應目錄及臨時采購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療設備配套使用醫用耗材的管理。醫療機構采購醫療設備時,應當充分考慮配套使用醫用耗材的成本,并将其作為采購醫療設備的重要參考因素。
 
  第二十二條 鼓勵醫聯體内醫療機構或者非醫聯體内醫療機構聯合進行醫用耗材遴選和采購。
 
  第四章  驗收、儲存(略)
 
  第五章  申領、發放與臨床使用(略)
 
  第六章  監測與評價 (略)
 
  第七章  信息化建設 (略)
 
  第八章  監督管理(略)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條 軍隊醫療機構耗材管理工作依照軍隊衛生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醫用耗材臨床試驗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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