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心

Share to:

新聞中心

重磅!第一批國家重點監控藥品目錄出台

來源:國家衛計委 

7月1日下午,國家衛健委醫政醫管局發布了“關于印發第一批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化藥及生物制品)的通知”。


image.png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中醫藥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三級公立醫院績效考核工作的意見》和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輔助用藥臨床應用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國家中醫藥局在各地報送的省級推薦目錄基礎上,形成了《第一批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化藥及生物制品)》(以下簡稱《目錄》)。現印發給你們,供各地在加強合理用藥管理、開展公立醫院績效考核等工作中使用,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制定省級和各醫療機構目錄


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會同中醫藥主管部門在《目錄》基礎上,形成省級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并公布。公布後及時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國家中醫藥局備案。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省級目錄基礎上,形成本機構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省級和各醫療機構的目錄應當按照要求以政務公開、院務公開、官方網站公示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二、重點監控目錄内藥品的臨床應用


各醫療機構要建立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管理制度,加強目錄内藥品臨床應用的全程管理。進一步規範醫師處方行為,對納入目錄中的藥品制訂用藥指南或技術規範,明确規定臨床應用的條件和原則。已有相關用藥指南或指導原則的,要嚴格按照指南或原則執行。對納入目錄中的全部藥品開展處方審核和處方點評,加強處方點評結果的公示、反饋及利用。對用藥不合理問題突出的品種,采取排名通報、限期整改、清除出本機構藥品供應目錄等措施,保證合理用藥。


三、加強目錄外藥品的處方管理


對未納入目錄的化藥、生物制品,醫師要嚴格落實《處方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适應證、疾病診療規範指南和相應處方權限,合理選擇藥品品種、給藥途徑和給藥劑量并開具處方。對于中藥,中醫類别醫師應當按照《中成藥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醫院中藥飲片管理規範》等,遵照中醫臨床基本的辨證施治原則開具中藥處方。其他類别的醫師,經過不少于1年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并考核合格後,遵照中醫臨床基本的辨證施治原則,可以開具中成藥處方;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學專業學曆或學位的,或者參加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認可的2年以上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總學時數不少于850學時)并取得相應證書的,或者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确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有關規定跟師學習中醫滿3年并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的,既可以開具中成藥處方,也可以開具中藥飲片處方。


四、加強藥品臨床使用監測和績效考核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和各醫療機構要建立完善藥品臨床使用監測和超常預警制度。重點将納入目錄的藥品臨床使用情況作為醫療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考核内容,與醫療機構校驗、評審評價、績效考核相結合,考核結果及時公示。對尚未納入目錄管理的藥品,做好常規臨床使用監測工作,發現使用量異常增長、無指征、超劑量使用等問題,要加強預警并查找原因。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人員要嚴肅處理。


國家衛生健康委将會同國家中醫藥局對《目錄》進行動态調整。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國家中醫藥局辦公室

2019年6月11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第一批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

(化藥及生物制品)

(排名不分先後)

w1.webp.jpg

網站免責聲明:
1.湖北海鴻醫藥有限公司對本網站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聲明或保證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認信賴任何信息所生之風險應自行承擔。湖北海鴻醫藥有限公司,有權但無此義務,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錯誤或疏失。
2.凡本網站注明"來源:XXX(非本網站)"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站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本網轉載其他媒體之稿件,意在為公衆提供免費服務。如稿件版權單位或個人不想在本網站發布,可與本網站聯系,本網站視情況可立即将其撤除。
聯系電話:027-84877900  郵件:101556621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