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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藥監局:遠程藥事≠執業藥師在崗執業

    四川省藥監局發文,遠程藥事≠執業藥師在崗執業,隻能作為執業藥師不在崗時的藥學服務補充。

    8月7日,四川省藥監局發布通知稱,為規範我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審批及監管工作,促進藥品流通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我局起草了《關于進一步規範和促進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發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現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總計提出8點,并要求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一并遵照執行。

    其中,《意見》第4條明确指出,“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可試行開展執業藥師遠程藥事服務及遠程審方業務,遠程藥事服務不能替代執業藥師在崗執業,但可作為執業藥師不在崗時的藥學服務補充手段。”

    這也表示,遠程藥事≠執業藥師在崗執業,即使零售藥店實施遠程藥事服務,門店也需按照要求配備執業藥師。

    當然,對于鄉鎮藥店難以按照新版GSP要求配備執業藥師等問題,該《意見》有所放緩,暫時執行差異化配備政策。并提出,“鼓勵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在鄉村地區開辦連鎖門店,鄉村地區新開辦的連鎖門店,各市縣藥品監管部門可制定差異化的執業藥師配備政策,并設置一定期限過渡期,允許其在過渡期内聘用藥師以上職稱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

    另外,《意見》不僅談到了遠程藥事及執業藥師在崗問題,還就部門監管、企業并購、批零一體化經營、網絡藥品配送提出了建議。具體如下:

    1、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及配送中心按照藥品批發企業要求進行監督檢查,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按照藥品零售企業要求進行監督檢查。   2、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連鎖企業總部《藥品經營許可證》核發及管理工作。市縣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連鎖門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及管理工作。市縣藥品監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内零售連鎖企業的日常監管。

    3、鼓勵藥品流通企業跨地區、跨所有制兼并重組,培育大型現代藥品流通骨幹企業。連鎖企業兼并、重組時,僅整體變更投資主體,其經營場所、注冊(倉庫)地址、質量管理體系、關鍵人員等經營條件未發生實質變化,且仍然符合“七統一”标準的,可不暫停原有經營業務。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可不再進行現場檢查驗收。

    4、鼓勵省内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跨市州開辦連鎖門店。企業跨市州開設連鎖門店的,可在企業所在地以外的其它省内五大經濟區異地建倉作為連鎖企業總部的配送中心,實施多倉協同配送,每個經濟區隻能設置1個。省外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在省内設立子公司開設連鎖門店的,可參照執行。   

    5、鼓勵實施藥品批發零售一體化經營。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為藥品批發企業設立的全資(控股)子公司,或與藥品批發企業均為同一法人主體設立的全資(控股)子公司時,連鎖企業總部可與藥品批發企業共用配送中心(倉庫),并設立獨立于藥品批發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負責零售連鎖門店的質量管理工作(防止混淆和差錯)。藥品批發企業負責零售連鎖總部所屬連鎖門店的藥品儲存、配送職責。

    6、鼓勵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試行“互聯網+”銷售方式銷售藥品。在連鎖企業總部統籌管理下,在落實藥品追溯系統、确保“線上線下一緻”的銷售配送全過程藥品質量與安全,以及執業藥師有效實施藥學服務條件下,連鎖門店可試點“網訂店送”、“網訂店取”方式銷售藥品。

    7、市縣藥品監管部門要全面加強藥品零售企業監督檢查,督促藥品零售企業嚴格落實藥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格整改規範違規行為,嚴肅查處違法犯罪行為,維護藥品經營秩序,保障藥品質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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