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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藥智網/不識
《藥品管理法》三審時間定了!發布在即
新華社北京8月15日發布新聞,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委員長會議1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栗戰書委員長主持。會議決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8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舉行。委員長會議建議,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修訂曆程
198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頒布,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2月28日:首次修訂《藥品管理法》後發布,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8日:《藥品管理法》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28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3日:《藥品管理法》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發行。
2017年10月23日:《〈藥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稿)》發布。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經表決,《藥品管理法》修正案未通過。
2018年11月1日:中國人大網公布《藥品管理法(修正草案)全文,并于11月1日-12月1日征求各界意見。
2019年4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經審議,《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未通過。
自1984年《藥品管理法》首立,距離第一次修訂跨越17年,而時隔18年,我們又迎來了意義重大的第二次修訂。
法律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後,按理應經過三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即三審制。一審聽取提案人關于法律案的說明,随後進行初步審議;二審圍繞法律草案中的重點、難點和比較大的分歧意見進入深入會議;三審聽取法律委員會審議結果的報告,随後繼續審議。
一般來說,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各方意見一緻情況下經兩次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可交付表決;對于調整事項比較單一或部分修改,各方面意見比較一緻的,也可一審後即交付表決。
《藥品管理法》從“修正”到“修訂”,從一審、二審再到三審,折射出中央領導對人民用藥高度重視,社會各界對藥品管理熱切關注以及藥品作為特殊商品的專業屬性、民生屬性與政治屬性。期待修訂後的《藥品管理法》,在新的格局中引導産業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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