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心

Share to:

新聞中心

國家最新醫保目錄發布,新政,新規,128個拟談判品種

來源:醫谷

    今日,國家醫保局官網正式對外發布了最新的《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醫保發〔2019〕46号)(“以下簡稱《藥品目錄》”),本次《藥品目錄》調整是國家醫保局成立後首次全面調整,也是自2000年第一版藥品目錄以來對原有目錄品種的一次全面梳理。

    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堅持“千方百計保基本、始終堅持可持續”的根本原則,根據醫療保險制度要求、社會經濟水平、臨床用藥實際發展變化等因素,确定了“突出重點、補齊短闆、優化結構、鼓勵創新”的調整思路,優先考慮國家基本藥物、癌症及罕見病等重大疾病治療用藥、慢性病用藥、兒童用藥、急救搶救用藥等。

    專家一緻認為,通過調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實現了藥品“有進有出”,基金支出“騰籠換鳥”。目錄内藥品結構進一步優化,管理更加嚴格規範,用藥保障質量和水平進一步提高。

    150個品種被調出

    本次《藥品目錄》分為凡例、西藥、中成藥、談判藥品、中藥飲片五部分。凡例是對《藥品目錄》的編排格式、名稱劑型規範、限定支付範圍等内容的解釋和說明。西藥部分包括了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藥部分包括了中成藥和民族藥。談判藥品部分包括了尚處于談判協議期内的藥品。中藥飲片部分包括了基金予以支付的飲片範圍以及地方不得調整納入基金支付的飲片範圍。

    從常規準入的品種看,調整前後藥品數量變化不大,但通過動态調整、有進有出,藥品結構發生了較大變化。本次發布的常規準入部分共2643個藥品,包括西藥1322個、中成藥1321個(含民族藥93個);中藥飲片采用準入法管理,共納入892個。從調出的品種看,共調出150個品種,其中約一半是被國家藥監部門撤銷文号的藥品,其餘主要是臨床價值不高、濫用明顯、有更好替代的藥品。

    128個拟談判品種

    繼2017年、2018年兩次醫保準入談判後,本次經過專家評審,确定了128個拟談判藥品,均為臨床價值較高但價格相對較貴的獨家産品。下一步将确認企業的談判意向後,按相關程序組織開展談判,将談判成功的納入目錄,具體名單及相關要求另行發布。

    對原研藥和通過一緻性評價仿制藥制定統一的支付标準。

    對有通過一緻性評價仿制藥的目錄新準入藥品,以及有仿制藥的協議到期談判藥品,醫療保障部門原則上按照通過一緻性評價的仿制藥價格水平對原研藥和通過一緻性評價仿制藥制定統一的支付标準。

    嚴格支付管理

    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應在省級醫療保障部門的指導下,根據醫保基金的負擔能力和管理要求,制定《藥品目錄》甲乙類藥品相應的支付辦法。對規定有限定支付範圍的藥品,要制定審核支付細則,并加強臨床依據的核查。

    參照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國家中醫藥局辦公室印發的《關于印發第一批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化藥和生物制品)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9〕558号)的要求,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醫師開具的中成藥處方和中藥飲片處方,基金方可按規定支付。各統籌地區要建立醫保協議醫師制度,加強對醫師開具處方資格的核定管理。

    原省級藥品目錄内按規定調增的乙類藥品應在3年内逐步消化

    各地應嚴格執行《藥品目錄》,不得自行制定目錄或用變通的方法增加目錄内藥品,也不得自行調整目錄内藥品的限定支付範圍。對于原省級藥品目錄内按規定調增的乙類藥品,應在3年内逐步消化。消化過程中,各省應優先将納入國家重點監控範圍的藥品調整出支付範圍。

    對于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上市的民族藥品,可由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牽頭,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當地的基金負擔能力及用藥需求,經相應的專家評審程序納入本省(區、市)基金支付範圍。各省調整民族藥品的情況應報國家醫保局備案後向社會公開。

    《藥品目錄》中的中藥飲片是從有國家标準的中藥飲片中經專家評審産生的。對于其他有國家或地方标準的中藥飲片,可由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牽頭,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當地的基金負擔能力及用藥需求,經相應的專家評審程序納入本省(區、市)基金支付範圍,但不得增加目錄中規定的不予支付的飲片。

    對于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治療性醫院制劑,可由省級醫療保障部門牽頭,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當地的基金負擔能力及用藥需求,經相應的專家評審程序,制定納入本省(區、市)基金支付範圍的醫院制劑目錄,并按照有關規定限于特定醫療機構使用。

    《藥品目錄》中的中藥飲片、各省(區、市)調整的民族藥品、中藥飲片和醫院制劑的支付管理辦法由省級醫療保障部門自行制定。

    完善全國統一的藥品數據庫,統一編碼

    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及時按規定将《藥品目錄》内藥品納入當地藥品集中采購範圍,并根據轄區内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藥品使用情況,及時更新完善信息系統藥品數據庫,建立完善全國統一的藥品數據庫,實現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醫院制劑的編碼統一管理。

    各統籌地區要結合《藥品目錄》管理規定以及相關部門制定的處方管理辦法、臨床技術操作規範、臨床診療指南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等,完善智能監控系統,将定點醫藥機構執行使用《藥品目錄》情況納入定點服務協議管理和考核範圍。

    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2017版同時廢止

    本目錄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5号)同時廢止。

    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
  《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
    醫保發〔2019〕46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進一步提高參保人員用藥保障水平,規範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用藥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相關文件要求,按照《2019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專家調整制定了《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藥品目錄》)。

    《藥品目錄》是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藥品費用的标準。《藥品目錄》分為凡例、西藥、中成藥、談判藥品、中藥飲片五部分。凡例是對《藥品目錄》的編排格式、名稱劑型規範、限定支付範圍等内容的解釋和說明;西藥部分包括了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藥部分包含了中成藥和民族藥;談判藥品部分包括了尚處于談判協議期内的藥品;中藥飲片部分包括醫保基金予以支付的飲片範圍以及地方不得調整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的飲片範圍。為提高醫保基金的使用效益,《藥品目錄》對部分藥品的醫保支付範圍進行了限定。

    現将《藥品目錄》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嚴格支付管理

    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指導、做好統籌協調,逐步推進省域範圍内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管理政策趨向統一。對有通過一緻性評價仿制藥的目錄新準入藥品,以及有仿制藥的協議到期談判藥品,醫療保障部門原則上按照通過一緻性評價的仿制藥價格水平對原研藥和通過一緻性評價仿制藥制定統一的支付标準。

    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應在省級醫療保障部門的指導下,根據醫保基金的負擔能力和管理要求,制定《藥品目錄》甲乙類藥品相應的支付辦法。對規定有限定支付範圍的藥品,要制定審核支付細則,并加強臨床依據的核查。

    參照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國家中醫藥局辦公室印發的《關于印發第一批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化藥和生物制品)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9〕558号)的要求,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醫師開具的中成藥處方和中藥飲片處方,基金方可按規定支付。各統籌地區要建立醫保協議醫師制度,加強對醫師開具處方資格的核定管理。

    二、明确地方權限

    各地應嚴格執行《藥品目錄》,不得自行制定目錄或用變通的方法增加目錄内藥品,也不得自行調整目錄内藥品的限定支付範圍。對于原省級藥品目錄内按規定調增的乙類藥品,應在3年内逐步消化。消化過程中,各省應優先将納入國家重點監控範圍的藥品調整出支付範圍。

    對于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上市的民族藥品,可由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牽頭,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當地的基金負擔能力及用藥需求,經相應的專家評審程序納入本省(區、市)基金支付範圍。各省調整民族藥品的情況應報國家醫保局備案後向社會公開。

    《藥品目錄》中的中藥飲片是從有國家标準的中藥飲片中經專家評審産生的。對于其他有國家或地方标準的中藥飲片,可由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牽頭,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當地的基金負擔能力及用藥需求,經相應的專家評審程序納入本省(區、市)基金支付範圍,但不得增加目錄中規定的不予支付的飲片。

    對于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治療性醫院制劑,可由省級醫療保障部門牽頭,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當地的基金負擔能力及用藥需求,經相應的專家評審程序,制定納入本省(區、市)基金支付範圍的醫院制劑目錄,并按照有關規定限于特定醫療機構使用。

    《藥品目錄》中的中藥飲片、各省(區、市)調整的民族藥品、中藥飲片和醫院制劑的支付管理辦法由省級醫療保障部門自行制定。

    三、做好落地實施

    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及時按規定将《藥品目錄》内藥品納入當地藥品集中采購範圍,并根據轄區内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藥品使用情況,及時更新完善信息系統藥品數據庫,建立完善全國統一的藥品數據庫,實現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醫院制劑的編碼統一管理。

    各統籌地區要結合《藥品目錄》管理規定以及相關部門制定的處方管理辦法、臨床技術操作規範、臨床診療指南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等,完善智能監控系統,将定點醫藥機構執行使用《藥品目錄》情況納入定點服務協議管理和考核範圍。

    四、談判準入藥品

    國家醫保局将對經專家評審确定的拟談判藥品按相關程序進行談判,達成協議的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具體名單及相關要求另行發布。

    各地在《藥品目錄》組織落實過程中,遇有重大問題應及時分别向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告。本目錄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5号)同時廢止。

一、凡例.pdf

二、西藥部分.pdf

三、中成藥部分.pdf

四、協議期内談判藥品部分.pdf

五、中藥飲片部分.pdf 

網站免責聲明:
1.湖北海鴻醫藥有限公司對本網站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聲明或保證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認信賴任何信息所生之風險應自行承擔。湖北海鴻醫藥有限公司,有權但無此義務,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錯誤或疏失。
2.凡本網站注明"來源:XXX(非本網站)"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站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本網轉載其他媒體之稿件,意在為公衆提供免費服務。如稿件版權單位或個人不想在本網站發布,可與本網站聯系,本網站視情況可立即将其撤除。
聯系電話:027-84877900  郵件:101556621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