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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醫藥經濟報
原料藥壟斷問題一直以來都是業界關注的焦點。
日前,記者在中國庭審公開網上看到,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就一場涉及多家藥企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反壟斷糾紛”進行了公開審理。
在這起案件中,原告為揚子江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子江藥業”)及其全資子公司廣州海瑞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海瑞”),被告為合肥醫工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肥醫工”)、合肥恩瑞特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恩瑞特”)、南京海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辰藥業”)。
根據庭審信息,此案件牽涉的核心産品為枸地氯雷他定。揚子江藥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億元及50萬元合理支出。
對于庭審最新進展及相關訴訟事宜,10月22日,揚子江藥業相關負責人回應記者采訪表示,目前不方便接受采訪,亦沒有資料可以提供。同日,合肥醫工相關負責人回應記者采訪表示,公司及子公司恩瑞特均不方便接受任何形式的采訪。
“這個其實和我們公司沒有任何關系。”10月22日,海辰藥業董秘辦相關負責人針對上述訴訟事件回應表示,海辰藥業隻是在曆史上對涉案品種加工過一段時間,“相關藥品以前是合作報批的,當時,合肥醫工不具備藥品生産條件,是放在我們這邊生産的,但是我們已經在上市之前把上述品種全都轉讓出去了。海辰藥業并不是當事方。”
案涉品種年銷售額超10億元
公開資料顯示,枸地氯雷他定用于快速緩解變應性鼻炎(過敏性鼻炎)的相關症狀,如打噴嚏、流涕和鼻癢;鼻黏膜充血/鼻塞;眼癢、流淚和充血;腭癢及咳嗽。此外,還用于緩解慢性特發性荨麻疹的相關症狀,如瘙癢,并可減少荨麻疹的數量及大小。
根據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庭審直播回放,揚子江藥業方面指出,無論是從供求關系、供應的替代品、需求的替代品以及國家對藥品許可證的監管,還是從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對于原料藥壟斷執法的先例來看,特定原料藥的銷售因為需要藥證以及相關藥品的效果和适應症的不同,原料藥銷售的相關市場都界定在特定的一款原料藥的銷售市場中。
“2009~2018年底,全國隻有一個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藥)的銷售藥證,這個藥證在3個被告之間流轉。被告對于市場的共謀行為具有100%的支配地位。”揚子江藥業方面指出,被告一共實施了4類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就此,揚子江藥業要求被告賠償1億元,除了鹽酸頭孢他美項目的1000萬元研發費用投資損失外,其他9000萬元的損失是由于原料藥提供企業不斷提價,給揚子江帶來的合同期内利潤損失。
記者在揚子江藥業官網産品中心一欄看到,公司旗下呼吸/抗過敏品牌枸地氯雷他定片(商品名:貝雪)用于緩解慢性特發性荨麻疹及常年性過敏性鼻炎的全身及局部症狀。
揚子江藥業相關文字描述中提及:“該藥品于2009年上市,新型二代抗組胺藥物,具有速效、長效、強效、安全四大特點,全國獨家專利産品。已連續五年位列醫院抗組胺藥市場份額第一名。”
另據米内網數據顯示,呼吸系統化藥TOP10排名中,廣州海瑞的枸地氯雷他定排名第8,2017年銷售額超過14億元。 國家藥監局官網數據顯示,目前枸地氯雷他定隻有一家藥企擁有原料藥批文,兩家藥企擁有成品制劑批文,其中本次訴訟中的原告揚子江藥業子公司廣州海瑞持有片劑批文,被告恩瑞特持有原料藥批文和膠囊劑批文。
“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藥是使用998專利生産的産品,因為專利保護的關系,其不存在競争性的市場。沒有得到專利權的許可,沒有誰可以生産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藥。因此這一市場不屬于傳統意義上的競争性的市場。因而也不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競争性行為。”合肥醫工方面回應稱。
天眼查信息顯示,合肥醫工創立于1994年12月,法定代表人為何廣為,是專業從事新藥研究的高新技術企業。
合肥醫工方面認為,本案不适用反壟斷法,而應該适用相關的民事法律規定。因為反壟斷法帶有強烈的國家幹預性質,隻有雙方的交易損害了公平交易,損害了競争的秩序,損害了消費者和社會公衆的利益才涉及反壟斷法。
誰是受害者?
在庭審直播中,揚子江藥業方面控訴,被告一共實施了4類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首先,根據反壟斷法第17條,被告一(合肥醫工)、被告二(恩瑞特)實施了限定交易的行為,被告一和被告二在2017年9月,要求原告(揚子江藥業)簽訂長期購銷合同,合同用巨額違約金的方式,限定了原告隻能向被告采購原料藥,并且限定了每年的最低采購量,采購總量,以及長達5年的采購期。
其次是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揚子江藥業方面認為,本案涉及的商品不在專利保護範圍内,原告在支付原料藥采購費用後,還需要向被告合肥醫工和被告恩瑞特支付所謂的技術轉讓費和專利許可費。
再者,被告還用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原告認為涉案原料藥的價格在逐年下降,被告卻提價3.24倍,合肥醫工、恩瑞特把原料藥的價格從1.56萬元/公斤,提高到4.8萬元/公斤,在2018年底,又提到6萬元/公斤,原料藥行業的毛利率平均水平在30%以内,被告持續的無理由提價,高于行業平均水平。
最後,揚子江藥業稱委托合肥醫工進行鹽酸頭孢他美的研發,後者告知揚子江不能完成該項目的研發,後者利用支配地位,強行終止了揚子江藥業委托的鹽酸頭孢他美研發項目,導緻揚子江損失了1960萬元的巨額投資,該項目也不能繼續向前推進。 對于揚子江藥業方面的上述控訴,合肥醫工回應稱,數據顯示,從2013年到2018年,揚子江藥業的枸地氯雷他定,市場份額、銷售額、所得利潤逐年增長,而銷售價格在持續下降,所以既不存在損害揚子江利益的情況,也不存在損害社會公衆利益的問題。另外,合肥醫工稱,廣州海瑞通過與自己的合作,獲得了相關技術,每月僅純利就1000多萬元。
關于漲價的問題,合肥醫工稱,由于揚子江藥業通過制劑成藥獲得巨額利益,所以才以補充協議的方式,體現合肥醫工的技術貢獻價值,以支持合肥醫工繼續研發更多的新藥,不存在強制搭售的問題。
而鹽酸頭孢他美的研發終止,在合肥醫工方面看來,是由于随着國家藥品審評審批政策的變化,揚子江藥業覺得該藥品無法獲得審批通過,所以才找理由終止了合作。
“雙方的合作長達10年,截至目前,仍有相關合同正在履行中,從合同等可以看到,是揚子江藥業始終處于強勢地位,比如揚子江藥業曾通過停止采購、發起訴訟,進行無效宣告請求等辦法向原料藥供應企業施壓。”合肥醫工方面表示。
有意思的是,在庭審直播一開始,合肥醫工方面就提出疑問:2019年初以來,廣州海瑞長達10個月沒有從恩瑞特采購一兩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藥,那麼片劑生産所需要的原料藥是怎麼解決的?
在庭審最後,揚子江藥業方面才對此作出解釋,原因在于揚子江即将具備原料藥生産的相關條件,所以才敢提起訴訟,以前就怕被斷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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