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米内零售觀察
日前,廣西桂林市市監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藥店因違法宣傳處方藥安宮牛黃丸,被罰20萬元。
公開信息顯示,今年4月11日,桂林市市監局對該藥店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經查,執法人員在經營場所牆上發現懸挂有廣告宣傳牌,宣傳内容如下:
1.xxx安宮牛黃丸:清熱解毒,鎮驚開竅,預防大于治療!安宮牛黃丸為涼開之劑,對于日常體内多痰濕、濕熱、瘀血之人,可以在上述四個節氣時服用安宮牛黃丸,蕩滌體内痰濕癌血,重整人體陰陽綱領,防患于未然”等字樣的廣告。
2.xxx龜齡集:強身補腦,固腎補氣,滋養五髒,久服延年,皇家禦用,養生瑰寶;皇家禦用,尊貴品質,服用方法,精品選材,神秘炮制,組方機理,适應人群”等字樣的廣告。
經查,以上兩種藥品均為處方藥,根據《廣告法》相關規定,非麻醉 藥品、精神藥品等處方藥廣告,隻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宣傳。藥店此舉無疑違反了廣告法。
違反上述規定發布處方藥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02多家藥店在“打廣告”上吃了虧
近年來,藥店因違規宣傳等行為收到罰單的案例時有發生,綜合來看,多涉及違法宣傳處方藥、含有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斷言藥品功效等。
此前,江蘇無錫某大藥房為促銷活動,自行張貼和發放涉及30種處方藥藥品的價格優惠、打折促銷信息的廣告宣傳畫報和廣告宣傳單。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發布處方藥廣告、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廣告、戒毒治療的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廣告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2020年2月,無錫市梁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影響,罰款人民币8萬元。
在公衆号“山東市場監管”公開曝光的典型案例中,當事人通過店堂展闆發布的藥品廣告中含有與藥品說明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版)描述不一緻的内容,藥品廣告未顯著标明禁忌、不良反應,也未顯著标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其行為被判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2020年4月,鄒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3萬元。
此外,遼甯營口一藥店在微信公衆号發布藥品廣告,其中含有“……短期效果:改變口臭、潤腸通便……祛濕盒起效!”等表示藥品功效的斷言和保證内容,且與藥品說明書内容不一緻。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2021年11月,營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在相應範圍内消除影響,處罰款人民币2萬元。
03藥品廣告不得含有這些内容
今年6月,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訂,起草了《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藥店不妨以此為參考,規範宣傳行為。
《意見稿》第十一條明确,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隊單位或者軍隊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含有軍事單位名稱、部隊番号或者代号、涉軍特定含義字樣、軍用标志物圖案或者類似圖案等内容,或者利用軍隊裝備、設施等從事廣告宣傳;
(二)使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行業協會、消費者組織或者專家、學者、醫師、藥師、臨床營養師、患者等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三)違反科學規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療所有疾病、适應所有症狀、适應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療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四)引起公衆對所處健康狀況和所患疾病産生不必要的擔憂和恐懼,或者使公衆誤解不使用該産品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無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證等内容;
(六)含有“熱銷、搶購、試用”“家庭必備、免費治療、免費贈送”等誘導性内容,“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内容,“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保證性内容,慫恿消費者任意、過量使用
藥品、
醫療器械、
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七)含有醫療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診療項目、診療方法以及有關義診、醫療咨詢電話、開設特約等醫療服務的内容;
(八)含有超出說明書以外的理論引用、觀點表述,或者引用文獻、研究報告、實驗證明等收載的内容;
(九)利用未成年人介紹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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