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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銷違規!又一家藥企被罰

    來源:醫谷

    近日,在繼中美施貴寶涉賄被罰87萬,“CSO四大巨頭”之一的泰淩醫藥被罰1160萬之後,上海工商局再次向藥企開出了一張罰單,根據上海市工商局公示信息顯示,上海市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經向意大利凱西醫藥的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行為類型為“經營者采用财務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

    據公開資料顯示,凱西醫藥咨詢(上海)有限公司是意大利凱西集團在中國投資設立的公司,為意大利凱西集團在中國大陸地區銷售固爾蘇和倍優諾藥品提供市場推廣、咨詢等服務,并以此向意大利凱西集團收取市場推廣和咨詢費用,換句話說其實是一家CSO公司,處罰決定書中指出,“當事人為提高固爾蘇和倍優諾藥品在中國市場的銷量,在邀請醫院相關醫生開展學術會議的過程中外出旅遊。”

    最後決定處罰如下:

    (一)罰款人民币壹拾伍萬圓整;

    (二)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币貳拾玖萬玖仟貳佰伍拾捌圓零陸分。

    可以看出,此次處罰沒收違法所得29.92586萬元是凱西組織會議獲得的收入80.311708萬元扣除了成本50.385902萬元的,另外同時罰款15萬元,累計約45萬元。

    當前,在國家對于兩票制政策的嚴格落地下,醫藥流通領域的票務監管将會變得越來越嚴,在泰淩醫藥被罰後,其随後也宣布提前終止複旦張江旗下裡葆多獨家代理權,這也意味着泰淩醫藥正式退出了CSO業務。

    就在12月22日,CFDA和國家衛生委辦公廳聯合發布公開征求《醫藥代表登記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征求意見稿》重點提出醫藥代表不得承擔藥品銷售任務,不得直接銷售實物藥品,不得收款和處理購銷票據,不得進行商業賄賂,不得對醫療衛生機構内設部門和個人直接提供捐贈資助贊助等規定,并明确強調醫藥代表從業活動的具體内容包括:學術推廣,技術咨詢,協助醫務人員合理用藥,收集、反饋藥品臨床使用情況和藥品不良反應信息等。

    而目前在CSO業務領域,不合規的學術推廣營銷亂象重生,學術推廣營銷指的是學術為基礎,營銷為形式,有一些企業把學術營銷理解為帶金銷售換個名詞。以前招聘的是“醫藥代表”,現在招聘的是“學術代理”,而沒有學術作為基礎,一切營銷都隻是表面功夫而已,這就與目前國家大力整頓的醫藥流通領域的不合規現象相悖。

    因此,有分析人士認為,藥企學術的推廣營銷轉型已經迫在眉睫,包括思維的轉變,多渠道的數字化營銷等。

    附上海工商局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

    上海市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普市監案處字〔2017〕第070201710508号

    當事人:凱西醫藥咨詢(上海)有限公司

    注冊号:310000400579005

    住所:上海市長甯區淮海西路666号2603-2606室

    法定代表人:DAVIDE DALLE FUSINE 外國(地區)護照 YA1886312

    經營範圍:從事醫藥及醫療器械技術咨詢,醫藥及醫療器械信息咨詢,商務咨詢,市場營銷策劃(廣告除外),展覽展示服務(主辦承辦除外),商務信息咨詢。【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凱西醫藥咨詢(上海)有限公司系意大利凱西集團在中國投資設立的公司,為意大利凱西集團在中國大陸地區銷售固爾蘇和倍優諾藥品提供市場推廣、咨詢等服務,并以此向意大利凱西集團收取市場推廣和咨詢費用。

    當事人為提高固爾蘇和倍優諾藥品在中國市場的銷量,在邀請醫院相關醫生開展學術會議的過程中外出旅遊。2014-2016年,當事人邀請各醫院相關科室的醫生開會旅遊,共計花費503859.02元。

    當事人組織上述會議共計向凱西集團取得收入803117.08元,扣除成本之後違法所得為299258.06元。

    上述事實,由對當事人委托人的詢問筆錄、當事人組織開展的學術會議材料及行程複印件、當事人與相關供應商簽訂的《會務代理協議》、結算發票、記賬憑證複印件:當事人與凱西集團的相關協議、當事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委托書、被委托人身份證複印件等證據材料為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一)罰款人民币壹拾伍萬圓整;

    (二)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币貳拾玖萬玖仟貳佰伍拾捌圓零陸分。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履行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于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内,攜帶《繳納罰款、沒收款通知書》,将沒收款和罰款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其中,逾期繳納罰款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内直接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本局将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上海市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O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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