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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醫保局公衆号
11月29日,國家醫保局辦公室、人社部辦公廳、國家衛健委辦公廳聯合發布《關于做好17種國家醫保談判抗癌藥執行落實工作的通知》。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衛生健康委:
為貫徹國務院領導有關批示精神,做好《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将17種抗癌藥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範圍的通知》(醫保發〔2018〕17号,以下簡稱17号文件)落實工作,保障談判藥品的正常供應,切實保證患者盡早買得到、用得上、可報銷國家醫保準入新納入的談判抗癌藥品,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談判藥品的落地工作
國家醫療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抗癌藥醫保準入專項談判,将阿紮胞苷等17種抗癌藥(以下簡稱“談判藥品”)納入醫保藥品目錄乙類範圍并同步确定醫保支付标準,是堅決落實國務院“督促推動抗癌藥加快降價”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各地要深刻領會黨中央、國務院對減輕患者用藥負擔的決心,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按要求做好談判藥品的落地工作,切實保障參保人員用藥權益。
二、做好挂網采購和支付工作
各省(區、市)藥品集中采購部門要按照17号文件要求,在規定時限内将談判藥品按醫保支付标準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台上公開挂網。醫療機構要根據臨床需求及時采購并合理使用。各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要抓緊調整信息系統,制定談判藥品結算管理辦法,确保11月底前按規定支付談判藥品費用。各地應嚴格執行17号文确定的支付标準和限定支付範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相關藥品企業進行再次談判。
三、完善相關管理政策
各地醫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衛生健康部門要采取措施,做好談判藥品的供應保障工作。醫保部門開展2018年醫療機構年底費用清算時,談判藥品費用不納入總額控制範圍,對合理使用談判藥品的費用要按規定單獨核算保障;在制定2019年總額控制指标時,統籌考慮談判藥品合理使用等因素,及時調整基金支付額度,保障醫療機構藥品供應和患者用藥需求。衛生健康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完善腫瘤診療規範和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指南,指導醫療機構按照腫瘤治療規範和診療能力配備必需藥品、優化用藥結構,充分發揮臨床藥師作用,進一步強化合理用藥考核,促進抗腫瘤藥物在臨床規範合理使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綜合考慮談判藥品的适應證與使用政策等,保障工傷醫療合理用藥需求。
各地醫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要根據職責對談判藥品執行情況提出具體要求,加強指導和調度,不得以費用總控、“藥占比”和醫療機構基本用藥目錄等為由影響談判藥品的供應與合理用藥需求。各地要及時報告相關工作進展情況及存在問題,對進展緩慢、沒有按照規定時限執行政策的省份,國家醫療保障局将适時督促通報。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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